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组发[2013]8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特制定了《湖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共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3年11月14日
湖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好、社会反映差的相关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党委授权各分党委对本单位发展的学生党员进行审批,授权各分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发展的教工党员进行考察、培养、预审。分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
1.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党章》、《细则》的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定期主持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指导、检查发展党员工作。
(3)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党员、研究生党员发展工作,指导本科生的党员发展工作。
(4)主持召开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督查、解决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6)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来信来访,组织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7)组织党支部书记及委员进行党务工作培训。
2.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书记具体负责本科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党章》、《细则》及其他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学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发展党员的工作规划、制度。
(4)对本科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5)协助召集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发展党员工作事宜。
(6)对本科学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审阅把关,并负责做好有关考察调查工作。
3.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及时召集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明确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
(3)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4)明确培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的决议,签名、盖章,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及时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宜,并把讨论结果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
4.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1)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及时填写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材料报分党委(党总支)。
(2)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3)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把结果如实向支部汇报。
(4)负责做好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审批。
5.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1)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教育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6.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了解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实事求是地提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4)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志愿书》中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提高其觉悟。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分党委(党总支)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分党委(党总支)会研究审批两个人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4.《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审批的;
5.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或把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6.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7.未召开分党委(党总支)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预审而发展党员的;
8.将不符合规定要求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9.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档案材料,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7.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8.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无特殊情况未能在十天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分党委(党总支),或未能在十天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分党委(党总支)的;
9.未能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无考察材料的;
10.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1.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2.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传递有关材料的;
13.将不符合规定要求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14.对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15.无特殊情况下,教学一线党支部在一届任期(2年)内未发展教工党员的,或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第六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第七条 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校党委组织部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党委组织部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党委组织部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采取下列程序:
1.追究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由分党委(党总支)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有违纪行为的,上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提请学校纪委履行处分程序。
2.追究分党委(党总支)及有关人员责任的,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有违纪行为的,由纪委负责履行处分程序。对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
3.对分党委(党总支)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等方式进行。
4.对基层党支部的责任追究,主要是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二次及以上的,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分党委(党总支)应撤销其职务,并参照本条第2款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履行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责任,定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全套入党材料。审查的目的是把关,不是取代分党委(党总支)的审批。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要责成分党委(党总支)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违纪违规行为和有严重问题的做法,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