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工作规定。
一、评审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申报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23级、2024级、2025级在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经本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的本科阶段或硕士研究生阶段表现优异、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2026级研究生,以及获得了新的特别突出科研成果的有过国家奖学金获奖经历的研究生,亦可参评。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拨与培养工作实施办法》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
四、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而禁止享有参评资格的情况;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风道德不良记录及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参评学年未有经查证属实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学习成绩优异,全面发展,综合素质高,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 学术型研究生应有体现自己较为突出的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竞赛成绩;博士生应在校定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二级培养单位评定位居二级培养单位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硕士生应在校定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二级培养单位评定位居二级培养单位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
6.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应用研究能力,应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专业技能或者学术研究上取得较突出成绩;或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经二级培养单位评定位居二级培养单位或年级同类研究生的前5%。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申请(相关要求见学校文件)。
3.学院初审。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
4.学院公示。学院初评结束后,将本单位初审通过的推荐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材料提交与上报。学院将初审通过名单报研究生处教育管理科。
6.学校审核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审上报名单进行审核评审。确定正式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本年度奖学金的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申请人自入学起(现就读学历层次)至2026年8月31号。(就读本学位层次期间,曾获评国家奖学金所使用过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2.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以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的情况为准。
3. 研究生所有科研成果必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上传完整附件材料。研究生的学术论文必须见刊(含网络见刊)。科研成果应与所学专业一致。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发表的中文期刊为本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组)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有效,发表的外文期刊为本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有效。以正式出刊为准,只有用稿通知或清样的无效。对于导师为第一署名作者的科研成果,导师应出具证明,证明研究生在该科研成果中所从事的工作及起到的作用。署名并列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只能申请参评一次。研究生各类成果的等次,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评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国家奖学金申请人进行现场答辩。
商学院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