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行发研究生字[2025]12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对研究生参评资格以及各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班级成立5人材料工作组,由3名学生干部和2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班长任组长,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推举产生。材料工作组负责对全班学生的申报材料、参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统计综测排名。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湖南师范大学、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四)按时交纳学费。
第四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
(五)参评学年存在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奖励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步评定,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奖人数以学校当年下达指标为依据。
第六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0.9万元/年学业奖学金;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获得0.4万元/年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二、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6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 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未获一、二等奖学金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
第八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7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固定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5%。获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的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0%。
第九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研究生办复审—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学校审核、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答复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结束后,如对评审结果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湖南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成果须为在籍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完成,且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论文必须见刊(含网络见刊)。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署名和认定:以公开发表的合法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性文章为准,文章内容必须与本专业相关,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师范大学”(需附证明材料).发表的中文期刊为本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组)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有效,发表的外文期刊为本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本人通讯作者/第二作者有效。以正式出刊为准,只有用稿通知或清样的无效。研究生各类成果的等次,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优先(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5年6月5日
附件:
1.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
2.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
3.商学院博士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4.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二、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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